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在产品宣传中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处以1.5万元罚款,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该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永丰1163年 皇宫贡酒”“永丰1163贡皇家酒”“永丰牌 中华老字号 源自皇宫贡酒”等标识,尽管公司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证明产品质量合格,且拥有相关商标注册证,但其未能提供具有继承性和可追溯性的历史记载材料来佐证其宣传内容,导致产品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
公司使用多个注册商标进行重新排列组合作为产品标识,其行为被认定为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认上述宣传行为系因疏忽,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所致,在接到举报后,公司已对市场上销售的涉案产品进行下架和召回处理,并承诺对已购买涉案产品的消费者提供换货或退货服务。
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前身是始建于1949年的国营北京大兴酒厂,此次事件反映出公司在宣传策略上的失误,也提醒企业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